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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同库与陈同宝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兴儒,陈同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马兴儒。被执行人陈同宝。本院在执行马兴儒与陈同宝债权纠纷一案中,马兴儒与陈同宝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万敬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