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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骆凯与李云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凯,李云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304号原告骆凯,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李云勋,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受理原告骆凯与被告李云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骆凯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XX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