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骆凯与李云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凯,李云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304号原告骆凯,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李云勋,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受理原告骆凯与被告李云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骆凯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XX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