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朱圣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圣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9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圣某,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樟树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樟树市城北街道朱坊村下朱坊组**号,2014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月20日依法中止简易程序,转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9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朱圣某驾驶粤EF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上北大道从樵江路往新龙村方向行驶,行至上北大道安全监管局附近路段时,遇同方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陆惩某,朱圣某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其车从后碰撞陆的自行车尾部,造成陆惩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陆惩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肇事后,朱圣某驾车逃离现场。同年11月10日,朱圣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上述经过。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朱圣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且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255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圣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江婧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