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笑娟与谢江星、谢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笑娟,谢江星,谢庆丰,谢福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032-1号原告张笑娟,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林丁才,男,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谢江星,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谢庆丰,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谢福金,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张笑娟与被告谢江星、谢庆丰、谢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笑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谢江星所有的闽F×××××号小轿车。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笑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谢江星所有的闽F×××××号小轿车。二、前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需续行查封的,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廖 丽 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汤小小(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