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湖北柳树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块河矿业有限公司、刘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柳树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块河矿业有限公司,刘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柳树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明珠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朝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昆明块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碧云街11号。法定代表人刘华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华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柳树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块河矿业有限公司、刘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明块河矿业有限公司、刘华勇银行存款人民币366.4237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宋秀荣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郦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