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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阳煤丰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中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阳煤丰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河南中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阳煤丰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南中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山西阳煤丰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中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十九万八千二百九十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文东峰执行员  雷江斌执行员  张鹏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一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