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戴超与重庆鑫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超,重庆鑫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684号原告戴超,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张素玲,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龚东川,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鑫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64号1-3-3,组织机构代码79354553-6。法定代表人陈霞,重庆鑫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柯,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超与被告重庆鑫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戴超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戴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谭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