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罗惠琴与罗生奎、马春玲用益特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惠琴,罗生奎,马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罗惠琴,女,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罗生奎,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马春玲,女,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受理的罗惠琴与罗生奎、马春玲用益特权确认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罗生奎、马春玲应按判决书返还申请执行人罗惠琴承包地1.18亩、征地补偿款119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86元。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全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建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