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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杠与被执行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格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杠,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44号申请人张杠,男,生于1975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宏忠,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荣会,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杠与被执行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格权纠纷一案,南阳中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南民二终字第0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杠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阳中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01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长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