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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武向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向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251号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荣升,总经理。被告:武向阳,男,汉族,1967年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向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栾佳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