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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诉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周锡良与周立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锡良,周立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诉保字第0025号申请人周锡良。被申请人周立平。申请人安定元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立平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周立平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虞 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