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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祁静与王晋升、蒋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静,王晋升,蒋连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0436号原告祁静。委托代理人李成全,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佩佩,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晋升,1974年12月2日。被告蒋连春。原告祁静诉被告王晋升、蒋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祁静、尚平自愿用其所有的坐落于徐州市云龙区新城区中茵龙湖国际家苑房产一套(产权证号码:国房权证徐州字第××号)、担保人孟敏自愿用其所有的坐落于徐州市东三环路小区房产一套(产权证号码:徐房权证云龙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祁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晋升、蒋连春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祁静、尚平共有的坐落于徐州市云龙区中茵龙湖国际家苑房产一套(产权证号码:国房权证徐州字第××号)。三、查封孟敏所有的坐落于徐州市东三环路房产一套(产权证号码:徐房权证云龙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常江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孟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