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宾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廖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宾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4)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启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廖某某开设足疗保健按摩店。2014年10月4日21时许,被害人张某某酒后到廖某某的按摩店按摩,与廖某某的妻子魏某发生争执,廖某某见状后与张某某发生理论,双方发生了抓扯、扭打,其间,廖某某将张某某的鼻部打伤。经宜宾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认定:张某某面部损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当晚,廖某某经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廖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某开设足疗保健按摩店。2014年10月4日21时许,被害人张某某酒后到廖某某的按摩店按摩,与廖某某的妻子魏某发生争执,廖某某闻讯后与张某某理论,双方发生了抓扯、扭打,廖某某将张某某的鼻部打伤。经宜宾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面部损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当晚,廖某某经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笔录、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吴兴烈于2014年10月4日电话报警至宜宾县公安局称,足疗店里有人打架,要求公安局处理。宜宾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6日受理该案,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侦查。2、现场勘验资料,证实2014年10月5日,宜宾县公安局对廖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进行现场勘验,制作勘验笔录一份,照片4张。3、人体损伤鉴定意见,证实经宜宾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鼻面部损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4、申请,证实被害人张某某申请依法处理廖某某打人一事。5、被害人张某某的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张某某于2014年10月5日到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鼻骨骨折。同月15日出院。6、归案说明,证实2014年10月4日21时许,廖某某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7、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廖某某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8、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4日晚上21时左右,他酒后同江平等人到廖某某开的足浴按摩店消费,廖某某的妻子看到他喝了酒,不想给他按,就准备出去,他就用手抓了廖某某妻子的手一下。廖某某妻子和他发生了争执,廖某某听到声音就从外面进来,听到说他摸了其妻子的胸部一下,廖某某便用拳头打他,打到他鼻子处,打了3拳,接着外面的人进来了,就把廖某某拉着,之后,他被朋友送到医院去了。9、证人魏某的证言,称2014年10月4日晚上21时许,她康健足疗店里来了五个客人,她老公就喊她出去安排客人。她看见一个客人坐在门口的凳子上,看样子是喝了很多酒,身上还有很大的酒味。她走过去站在客人面前,客人用右手抓住她的右边胸部说要乱摸。随后他们就发生了争执。客人一直不承认摸了她的胸,后来又打了她一拳,打到她的腹部。她老公抱着娃儿过来了。客人不承认摸了她的胸部,也不承认打了她。她老公就责备客人,客人就用拳头往我老公身上打去,一个店员看到这个情况就迅速从她老公背后把娃儿抱走,那个人又打她老公,这一次打到了她老公身上,她老公就还手打了客人,一拳打在客人脸上。他们两个人就在那里互相打。她的店员和客人的朋友都在劝,双方就停下来了。对方有人报了警。她当晚肚子很痛,因为她怀孕两个多月了,就去惠康医院做了B超,医生叫她回去观察。10、证人罗某某(廖某某的员工)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4日晚上,有几个人客人来到她们店内消费,老板娘就招呼店内的员工把客人招呼进雅间,店内大厅就剩下她和老板娘与另外2个客人,她就将其中一个姓张的男性客人带进大厅右侧雅间,后来雅间就剩下老板娘和张姓男客人,这时两人便争吵起到了大厅里面,廖某某在大厅里面抱着小孩,便上去问是什么事,老板娘说被姓张的客人摸了,当时张姓客人是喝了酒的,感觉有点醉意了,客人和老板在雅间与大厅交接处争吵起,张姓客人不停朝廖某某走去,她看到争吵起来,怕整到小孩,她就上前将廖某某手中的小孩抱了过来,便到店外耍去了,后来是如何打的架她就不清楚了。11、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0月4日晚上21时左右,张某某一行五个人来他按摩店按摩,他妻子将张某某带至雅一,他就在大厅招呼另外客人,他听到他妻子魏某在雅一喊,同张某某吵架,他边进去看,魏某说被张某某摸了的胸部,还用手夺了肚子一下,他便同张某某争吵起,张某某冲来打他,被他闪开了,他用右拳头打了张某某的面部3拳,接着又用右脚踢了张某某屁股两脚,这时与张某某一起来的朋友上来将张某某拖开,他见张某某脸上流了许多血就没打了。另外他和张某某是老表关系,以前没有矛盾。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被害人张某某对引发纠纷有一定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廖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蒋友根审 判 员  侯蔺桔代理审判员  彭乃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