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邢补田与被告梁书云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补田,梁书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邢补田,男,1966年10月6日生,汉族,忻府区人。被告梁书云,男,1959年10月13日生,汉族,忻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补田与被告梁书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补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晓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梅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