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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邢补田与被告梁书云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补田,梁书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邢补田,男,1966年10月6日生,汉族,忻府区人。被告梁书云,男,1959年10月13日生,汉族,忻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补田与被告梁书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补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晓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梅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