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与甄伟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雷尔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甄伟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720号原告普雷���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清苑县发展东街013号。法定代表人:邬占京,公司董事长。被告甄伟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雷尔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交纳3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戎福友审判员 宋笑嫣审判员 刘亚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