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腾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岚诉被告杨晓军、魏成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岚,杨晓军,魏成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腾初字第00616号原告:王岚。委托代理人:徐志。被告:杨晓军。被告:魏成航。委托代理人:魏克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岚诉被告杨晓军、魏成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岚于2015年2月6日以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岚承担。审判员 李维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贺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