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河民初字第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艮祥与吴艮祥、吴鸿杰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艮祥,吴鸿杰,程巧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河民初字第0157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许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雅珊,紫金财保泰州中心支公司员工。被告吴艮祥。被告吴鸿杰。被告程巧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艮祥、吴鸿杰、程巧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