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林水龙与董建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水龙,董建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45号原告林水龙。被告董建姣。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水龙与被告董建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水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4元依法减半收取287元,财产保全费340元,两项合计627元,原告林水龙自愿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克勤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倩文校对责任人:刘克勤打印责任人:马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