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毕生有与刘翠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生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玄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毕生有,男,1957年10月12日生,汉族。申请人毕生有要求宣告刘翠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刘翠兰,女,1932年3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毕生万(系刘翠兰儿子),男,1964年6月19日生,汉族。申请人毕生有系被申请人刘翠兰的儿子,申请人毕生有陈述:被申请人刘翠兰患有老年痴呆,没有记忆,也无法进行语言沟通,基于刘翠兰的现状,毕生有申请宣告刘翠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刘翠兰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刘翠兰系脑器质性痴呆(重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翠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鉴定费2520元,由申请人毕生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杜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鲁天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