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保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王晓媛与秦潇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晓媛;秦潇睿;邓陈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保执字第62号原告:王晓媛,女,白族,1988年1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告:秦潇睿,男,汉族,1985年8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第三人:邓陈蓉,女,汉族,1961年4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思茅市翠云区。原告王晓媛与被告秦潇睿、第三人邓陈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五年二月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告秦潇睿、第三人邓陈蓉所有的价值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元整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秦潇睿、第三人邓陈蓉所有的价值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元整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 行 长 韩晓君执 行 员 黎 勇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陆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