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执裁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董纪录等人与河南香雪海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纪录,朱运金,朱嘉锐,朱映烨,河南香雪海家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民执裁字第211号申请人董纪录,男,1935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林七乡金庄村。申请人朱运金,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老颜集乡杨徐庄村。申请人朱嘉锐,男,1998年8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法定代理人朱运金,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申请人朱映烨,女,2000年1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法定代理人朱运金,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河南香雪海家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哲,董事长。董纪录等人与河南香雪海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4日审结,该案(2014)商民一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香雪海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存款4092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肖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清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