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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13

案件名称

郭开锋抢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郭开锋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终字第89号原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开锋,男,汉族,1982年11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2014年8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开锋犯抢夺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西法刑初字第95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郭开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开锋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法予以支持。二审中,上诉人郭开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郭开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开锋撤回上诉。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刑初字第9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超审判员 邹 林审判员 张凌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