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初字第6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静民初字第6381号原告张××。被告董××。原告张××与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车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常无缘无故对原告发脾气,多次经人劝说,被告也无改正之意,现双方感情仍无缓和,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董××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3年2月3日生长子董友升、于2004年3月28日生次子董靖升。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庭审材料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生有二子,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与被告董××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车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温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