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应章贩卖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应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8号罪犯王应章,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中鱼口乡北挡子村第十三村民小组。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1)岳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王应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1年5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10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4.7分。2013年度评为优秀学员、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应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应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