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少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少云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214号罪犯刘少云,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6日作出(2012)武法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少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被告人刘少云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18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邵中刑一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刘少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刘少云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少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83.7分,因拖欠生产任务,累计扣考核分4.5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少云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因有拖欠生产任务的行为,只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少云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4月12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高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谌东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