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恢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贾xx与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xx,曾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贾xx,女,汉族。被执行人曾xx,男,汉族。本院在恢复执行贾xx与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曾xx工资收入20000元,冻结其银行存款6973元,经双方当事人核算,除申请执行人贾xx2014年2月24日领取被执行人曾xx偿还借款12724元外,尚欠本金15276元,截止2014年11月7日逾期付款期间利息10939元,应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130元,合计27345元。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xx银行存款7665元。(2011)城民初字第011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320元,被执行人曾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覃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