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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调确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李静华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静华;何长兵;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调确字第57号申请人李静华。申请人何长兵。申请人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法定代表人樊嘉。委托代理人龚林美。委托代理人王永福。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医患纠纷,于2015年1月22日经上海市徐汇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免除患者何瑞及李静华的诊疗欠费人民币89,288元;二、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一次性给付何长兵、李静华补偿款人民币250,000元,并给予何长兵、李静华金额分别为199,861.41元及29,736.67元医疗费用的住院收据两张;三、何长兵、李静华同意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自行启封患者何瑞的病史。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静华、何长兵与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于2015年1月2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