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融水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廖建平与谢张新、石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建平,谢张新,石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水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廖建平,农民。被执行人谢张新,农民。被执行人石干,居民。本院在执行廖建平申请执行谢张新、石干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存款、无房屋、土地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融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融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江审判员 吴国社审判员 廖彦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韦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