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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周文政贩卖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文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73号罪犯周文政,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羊楼司镇中洲街**号。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6日作出(2000)岳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文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5日作出(2000)湘刑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0年7月6日交付执行。2000年9月19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5日作出(2002)湘刑执字第67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本院分别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2005)益刑执字第5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8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益法刑执字第9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文政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2年9月因私藏使用手机被记警告处分一次,经干警教育转化,在后阶段能认真遵守监规,再无其他违规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树立学习目标,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从事包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5.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文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文政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