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乔有钢与白庆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有钢,白庆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391号原告乔有钢,男,1946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丽霞,延庆县沈家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薛杰,延庆县沈家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庆满,男,7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有钢与被告白庆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有钢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有钢以已达成庭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有钢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乔有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书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