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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宋亚飞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亚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终字第124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亚飞,男,1969年5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博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野县程委镇宋村。2014年1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博野县看守所。博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博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亚飞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博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宋亚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宋亚飞,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3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宋亚飞从本村韩某甲家写礼回家途中,被尾随在后的本村村民韩某丙用刀扎住其左侧臀部,后,被告人宋亚飞持韩某丙所用刀具朝被害人韩某丙胸腹部连扎数刀。被害人韩某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被告人宋亚飞的伤情经河北省蠡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属轻伤。经调解,王某(被告人宋亚飞之妻)自愿代宋亚飞赔偿韩大圈、王小彦、宋某丙(被害人韩某丙亲属)140000元,被害人韩某丙亲属对宋亚飞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博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博野县程委镇宋村中部一东西向砖道上,现场北临李云飞家,南临陈晓飞家,李云飞家西隔南北胡同临徐彦希家,徐彦希家西隔南北胡同临韩开普家,韩开普家北临韩某甲家。李云飞家南墙根土质地面上有一把钢制刀,刀呈开启状及现场滴落血迹状况。现场勘验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提取一把刀、七部血迹。作案工具刀子照片证实作案工具特征。2、证人韩某甲(又名韩嘎)的证言证实自己这两天给女儿办喜事在家中请客,韩某丙一直帮忙,当晚19点30分左右,宋亚飞也来了,到20点10分左右,陈占雷说,街上有二个人好像喝醉了,其也就到了街上看见自己大门东十来米处东西道的两边各躺着一个人,韩某丙头西南脚东北捂着肚子倒在地上,宋亚飞也倒在地上,救护车来之前,宋亚飞的媳妇小云也来了说,“我说不让宋亚飞来,就怕碰见小勇,发生这种事!”的事实。证人苑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5日晚上自己到宋村韩某甲家写礼,吃完晚饭玩了会儿,其从韩某甲家出来刚出门往东拐就看到在东边十几米的地方有两个男的打架呢,那两个人互相骂着,并互相厮打,自己就赶紧回韩某甲家叫人,屋子里的人就跑出来到了街上,那两个人晃晃咧咧的已经站不稳了,人们说,“两个醉汉。”然后就回到韩某甲家后,其记不清是谁说了声,“是宋亚飞打架呢。”人们就又跑到街上,除了倒在地上的两个人没有见到别人的事实。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当天其在韩嘎家帮着收礼,白天看见韩某丙也在韩嘎这,到了晚上七点左右,宋亚飞来了,宋亚飞在韩嘎这待了没一个小时就走了,宋亚飞走后约十来分钟,苑某跑进屋里说,“快出去看看吧,外面有人打架呢。”屋里的人听后就往外走看见韩嘎家胡同口东边的东西砖道有两个人在那里晃荡,人们以为是喝多了就往院里走,刚进院里,徐某甲接了个电话就又往外跑,看见东西砖道上南边躺着一个人,路北边也躺着一个人的事实。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5日其在韩嘎家吃完晚饭正在写礼时不知道谁喊了一句,“外面有人打架呢。”其跟着人群跑到韩嘎家胡同口看见韩嘎家胡同口东边有两个人站着在那里晃荡,人们都以为是这两个人喝多了就回到韩嘎家,自己觉得事情不对劲就又跑出来,看见刚才站着的两个人已经倒在地上,倒在砖路南边的是韩某丙,倒在路北边的是宋亚飞的事实。证人徐某乙、徐某丙、张某的证言均证实2013年12月25日晚上8点左右在韩嘎家,苑某跑进屋里说,“外边两个人打架呢。”人们一听就到韩嘎家门口看见韩嘎家胡同口往东十几米的东西砖道上有两个男的站不稳似的,人们都以为这两个人喝多了就又回到院子里,不知是谁说了句外面就是打架呢,人们就又出去看见刚才那两个人一个人倒在路南边,一个人倒在路北边,倒在路南边的是韩某丙,倒在路北边的宋亚飞。证人宋某甲、宋某乙的证言证实当晚8点多钟,韩某甲给其打电话说,“宋亚飞和韩某丙打架动了刀子,伤的不轻。”其就赶紧往韩嘎家那边走,走到李云飞家看到宋亚飞倒在路北边,韩某丙倒在路南边,人们把他俩抬上救护车去了县医院,医生把韩某丙的上衣剪开,其见韩某丙伤是胸口心脏位置,宋亚飞的伤在屁股上,且宋亚飞和韩某丙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给他俩调解处理的,处理事之后,其听说韩某丙曾拿刀子又找过宋亚飞的事实。证人韩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5日其和韩某丙在韩某甲事上帮忙,晚上20:10左右,有人说,“外边有人打架了。”其一听就和屋里的人到了街上走到跟前一看,发现一个是韩某丙,另一个是宋亚飞,自己赶紧过去攥住韩某丙的手,小永用微弱的声音说亚飞用刀扎了他,特难受,要喝水。120车来后,人们把宋亚飞、韩某丙抬到车上,其和宋某甲、宋某乙上了救护车,到医院后医生用剪刀剪开小永的上衣,其看见他的前胸及腹部有被扎的伤口的事实。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5日晚上其儿子宋许朋打电话说,“我大伯宋亚勋给我打电话问我爸爸在哪干什么?”接完电话,其就往韩嘎家走,在离韩嘎家胡同口十几米的距离,看见那里围着很多人,宋亚飞、韩某丙倒在地上,韩某丙和宋亚飞有矛盾,自己找宋某乙、宋某甲调解过,韩某丙多次对宋亚飞扬言说,“不是你死就是我死。”的事实。证人宋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和宋亚飞发生过不正当关系,宋某甲、宋某乙解决的这事,韩某丙因为这事觉得丢人,还说这事完不了,不是他死就是宋亚飞死,当天,韩某丙去韩嘎家帮忙,其怕出事从心里不愿让他去韩嘎家,结果出了这么大事。3、辨认笔录证实经宋亚飞辨认指出现场提取刀子类型为其扎伤韩某丙那种类型刀子。4、保定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标记有“现场遗留匕首”字样的纸袋内匕首上血迹、标记有“现场血2”字样的纸袋内草叶上血迹、标记有“韩某丙黑色条绒裤左大腿前侧布片”字样的纸袋内布片上血迹、标记有“韩某丙黑色棉袄右袖口处布片”字样的纸袋内布片上血迹为韩某丙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标记有“现场血4”字样的纸袋内棉签上血迹、标记有“现场血5”字样的纸袋内棉签上血迹、标记有“现场血6”字样的纸袋内棉签上血迹为宋亚飞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5、博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载:韩某丙符合心脏破裂致循环衰竭死亡。蠡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查宋亚飞左侧臀部长12.0厘米和2.0厘米的两处疤痕,评定为轻伤二级。6、和解协议谅解书证实王某自愿代宋亚飞赔偿韩某丙家人140000元,韩大圈、王小彦、宋某丙对宋亚飞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宋亚飞从轻或减轻处罚。7、被告人宋亚飞供认自己到本次韩某甲家写礼回家时听见脚步身,其还没来得急转身就觉得自己左大腿和屁股被扎了一下,摸着一个刀子类东西半截插进了其左屁股里,其用手拔出刀子,韩某丙就用手打其头部,其就用右手拿着拔出的刀子朝韩某丙前面扎了几下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亚飞与被害人韩某丙发生冲突后,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韩某丙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韩某丙主动挑起事端,对本案发生有过错,且案发后,被告人宋亚飞家属自愿代宋亚飞赔偿被害人韩某丙亲属经济损失,宋亚飞的犯罪行为已取得被害人韩某丙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亚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宋亚飞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作案工具刀子一把。上诉人宋亚飞上诉主要提出,应以故意伤害对其定罪,且行为系正当防卫,原判对其定罪量刑不当。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宋亚飞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已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宋亚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对上诉人宋亚飞上诉所提应以故意伤害对其定罪,且行为系正当防卫,原判对其定罪量刑不当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依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根据上诉人宋亚飞的具体犯罪事实,并考虑被害人有过错及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的酌定从轻处罚等情节,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并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满增审 判 员  王雁翔代理审判员  郭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郝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