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某、金某某、王某、会宁县鸿雁综合经销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金某某,王某,会宁县鸿雁综合经销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888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5年7月19日,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83年6月12日,甘肃省靖远县人,住靖远县。被告金某某,男,生于1964年7月20日,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被告王某,男,生于1976年6月18日,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住靖远县。被告会宁县鸿雁综合经销部。住所地:会宁县会师镇北大街8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438号和平饭店综合楼19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远支公司。住所地:靖远县城关镇南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金某某、王某、会宁县鸿雁综合经销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分别于2015年1月6日、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会宁县鸿雁综合经销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会宁县鸿雁综合经销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娜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