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保字第1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徐腾与赵翠云、张洪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腾,赵翠云,张洪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1182-1号原告徐腾。被告赵翠云。被告张洪东。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5426号原告徐腾与被告赵翠云、张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11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赵翠云、张洪东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豪森华府小区40号楼室的房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翠云、张洪东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豪森华府小区40号楼室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史运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