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建民初字第4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周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4783号原告周某甲,男,1966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告周某乙,男,1964年4月生,汉族。被告周某丙,女,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周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因无法联系被告周某乙,遂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程隽秀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