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民初字第4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周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4783号原告周某甲,男,1966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告周某乙,男,1964年4月生,汉族。被告周某丙,女,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周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因无法联系被告周某乙,遂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程隽秀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