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执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安大军与祁利群劳动争议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大军,祁利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126-2号申请执行人安大军。委托代理人:严安坪,四川省阆中市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祁利群(原新会区大泽镇广昆古典家具厂的经营者)。关于安大军申请执行祁利群劳动争议一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中法民四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作出的(2013)江新法劳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169748.06元给申请执行人,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1855元等。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确认尚欠申请执行人171603元,被执行人提出支付1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了结此事,该款项分四期支付:第一期在2015年2月3日前支付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已支付完毕),第二期在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第三期在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第四期在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按时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剩余部分欠款的追偿,否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2013)江新法劳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全额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按照协议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1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如不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国峰审 判 员 梁金辉代理审判员 林俊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邓栋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