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非诉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镇远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与黔东南欧亚男健医院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远县农村公路管理局,黔东南欧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镇非诉审字第00001号申请人镇远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镇远县舞阳镇周大街。法定代表人雷祖恩,系镇远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荣建。被申请人黔东南欧亚男健医院。住所地凯里市环城西路一号。法定代表人肖国远,系黔东南欧亚男健医院院长。申请人镇远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镇远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镇路罚2014字第12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镇远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的申请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镇远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称:申请人于2014年9月3日对被申请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①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处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镇远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邮寄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3日签收。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4年11月10日依法邮寄送达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处罚催告书》,被申请人2014年11月11日收到后逾期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申请人镇远县农村公路管理局2014年9月3日作出的镇路罚2014字第12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对申请人镇远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提供的证据材料确认如下:1、询问笔录,证明黔东南欧亚男健医院的违法事实;2、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黔东南欧亚男健医院的违法事实;3、交通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黔东南欧亚男健医院收到通知书;4、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邮寄单,证明黔东南欧亚男健医院收到处罚决定书;5、交通行政处罚催告书及送达邮寄单,证明申请人依法履行催告义务,被申请人已收到催告书的事实。经审查查明,申请人镇远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在行使公路管理职责时,发现被申请人黔东南欧亚男健医院在镇远至岑松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内设立非公路标志(广告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调查的基础上向被申请人黔东南欧亚男健医院依法送达镇路违(2014)字第33号《交通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书告之其可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或不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申请人于2014年9月3日作出镇路罚2014字第12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黔东南欧亚男健医院,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被申请人未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镇路催(2014)3号《交通行政处罚催告书》并于2014年11月11日依法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镇路罚2014字第12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3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黔东南欧亚男健医院在镇远至岑松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内设立非公路标志(广告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镇远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作为公路管理机构,具有作出镇路罚2014字第12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的镇路罚2014字第12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得当。故对申请人要求执行其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申请人镇远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镇路罚2014字第12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申请人黔东南欧亚男健医院在本行政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琼审判员 吴代坤审判员 龙三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卢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