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烟台中和平电磁线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帝华电气股份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中和平电磁线有限公司,辽宁帝华电气股份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商初字第305号原告烟台中和平电磁线有限公司,住址蓬莱市。法定代表人王锡和,任经理。被告辽宁帝华电气股份公司,地址辽宁锦州凌海大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建斌。本院受理原告烟台中和平电磁线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帝华电气股份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烟台中和平电磁线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中和平电磁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