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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张振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张振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2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负责人:张伟。委托代理人:许自强。被告:张振锋。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诉被告张振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5年1月23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武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晶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