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商二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周少卿与江苏正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正宇建设有限公司,周少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商二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正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市白米镇通扬西路42号。法定代表人:王瑞章,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少卿,系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东海物资经销处业主。上诉人江苏正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少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江苏正宇建设有限公司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江苏正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正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正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16元,由上诉人江苏正宇建设有限公司减半负担458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玉新审 判 员 李学泉代理审判员 纪晓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汤学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