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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林常茂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常茂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常茂,农民。2014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辩护人罗鸿,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2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常茂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由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常茂及其辩护人罗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林常茂驾驶浙J×××××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前江南路边的伟星厂驶往大田街道山前村。13时许,途经临海大道与前江路交叉口时,与行人郑某乙发生碰撞,造成郑某乙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常茂驾车逃逸。经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林常茂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常茂被路人驾车追赶逼停,后回现场向交警投案。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常茂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林常茂提出发生交通事故自己不知道,没有逃逸。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常茂主观上不知道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将行人撞倒而继续驾驶车辆;客观上当有人告知其撞人后立即停车、报警、返回;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故不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告人林常茂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林常茂驾驶浙J×××××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前江南路边的伟星厂驶往大田街道山前村。13时许,车辆途经临海大道与前江路交叉口右转弯时,车头右前部碰撞在道路上作业的环卫工人郑某乙,车右轮碾压郑某乙,车辆过转弯后被告人林常茂将车靠人行道方向偏略停,又驶回车道继续往前驾驶,驶出一段路后,被告人林常茂边驾驶边打电话给其朋友蓝青,告知其可能撞死人了。后被路人驾车追赶叫停,被告人林常茂返回现场途中向交警投案。被害人郑某乙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林常茂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车主周某预交10万元赔偿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林常茂的供述,证明2014年10月20日,林常茂驾驶浙J×××××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前江南路边的伟星厂驶往大田街道山前村,13时许,车辆途经临海大道与前江路路口,没有停车往路口左右两侧看,就打方向向右转弯,转弯途中感觉车子有什么东西掉下去,就松了油门观察发现右侧后面有一垃圾斗,就继续往前开,快到下一路口有一小车追上让停得知自己撞人了,林常茂就停车往事故地方向走,边走边报警。2、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0日13时左右,金某驾驶轿车至临海大道与前江路路口遇红灯停车,看见一辆大型吊车从前江路出来右转弯驶入临海大道,在转弯时,路边的一个棚子里追出来二三人捡起石块扔吊车,吊车停了一下,又继续往前开,等吊车开过后,金某看见吊车开过的路上躺着一人,知道吊车撞人了,这时路口已转绿灯,于是就驾驶车追吊车,吊车开的很快,追到下一路口不到一点追上,看见吊车驾驶员边开车,边打手机,好像自己知道撞人了,金某告诉吊车撞人了让其停下,吊车驾驶员说开过一点再停,金某说必须马上停,吊车驾驶员将车开到边上停下。吊车驾驶员下车往回走,不一会警车到了,吊车驾驶员被警察控制。3、电话录音记录、通话清单,证明2014年10月20日13时1分12秒至4分52秒,林常茂主叫其朋友蓝青电话(183﹡﹡﹡﹡5367)三次,林常茂通过电话告知其朋友蓝青自己可能撞死人了;13时5分15秒,林常茂打110报警。4、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爷爷郑某乙在上班时被车幢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0日其雇员林常茂驾驶浙J×××××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下午林常茂打电话告知其在临海大道与前江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6、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时的现场情况。7、书证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体检验报告、照片,证明被害人郑某乙系创伤性休克、呼吸、心跳聚停死亡;肢体遭汽车碾压。8、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证明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9、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林常茂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系驾车逃逸。10、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预交款收据,证明被告人身份及归案情况,车主周某预交10万元赔偿款。关于被告人林常茂辩解发生交通事故自己不知道,没有逃逸及辩护人以被告人林常茂主观上不知道其车辆将行人撞倒而继续驾驶,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辩护意见;经查,证明被告人林常茂明知驾驶车辆碰撞被害人,已经觉察,车辆略停而继续驾车逃逸,逃逸途中打电话告诉他人自己驾车撞死人了的事实,有电话录音记录、通话清单、监控视频、证人金某的证言、被告人林常茂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常茂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常茂的辩护人以不构成逃逸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林常茂虽有投案情节,但其隐瞒了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驾车驶离现场的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其辩护人以自首情节建议从轻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常茂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朝周人民陪审员  陈素芽人民陪审员  朱建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章永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