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卢德养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湾大道**号阳光丽城*期*楼。法定代表人:陈汉夫,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德养,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欧建华,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飞,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卢德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院依法向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卢德养送达传票,通知双方于2015年1月16日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收到本院开庭传票,但没有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宗军审 判 员 张 正代理审判员 蔡旻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叶宝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