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垦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朱战胜与伊犁蜜之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战胜,伊犁蜜之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垦民初字第23号原告朱战胜,个体工商户。被告伊犁蜜之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第四师七十团三连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世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战胜与被告伊犁蜜之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战胜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战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战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战胜负担。审判员 姜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闵晓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