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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三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庆香诉被告彭莉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三初字第58号原告王庆香,女。被告彭莉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香诉被告彭莉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香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彭莉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庆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香撤回对被告彭莉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庆香负担。审判员  胡笑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邓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