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南通中信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与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中信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全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迅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1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中信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十九层)。法定代表人陆袁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东,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正飞,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南通中信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全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云路2号院27号楼一层01室。法定代表人曾加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丽彩,北京市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水东镇新湖街93号。法定代表人崔雅基,总裁。委托代理人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振国,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迅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46号278房间。法定代表人邱建景,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建军,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通中信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全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12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121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肖大明代理审判员 纪灵筠代理审判员 杜传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