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潞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潞城市鑫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海鹏、王旭刚、王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潞城市鑫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海鹏,王旭刚,王永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潞民初字第289号原告潞城市鑫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鱼良,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山西宏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鹏,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翟店镇贾村,农民。被告王旭刚,男,45岁,汉族,山西晋牌水泥集团公司销售公司员工。被告王永红,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潞华办事处古南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潞城市鑫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海鹏、王旭刚、王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潞城市鑫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潞城市鑫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潞城市鑫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宇安审判员 安永亮审判员 赵雅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