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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恢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于仁与高建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于仁,高建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恢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李于仁被执行人:高建佩李于仁与高建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2)晋民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于仁于在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执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战水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赵文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崔亚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