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张文付故意伤害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付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11号罪犯张文付,男,1956年6月4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古丈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日作出(2003)州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张文付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5日作出(2004)湘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04年3月30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6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67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2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0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共获考核分10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6年11月19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