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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林义与时元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义,时元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11号原告王林义,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时元意,男,42岁,汉族,住济阳县。原告王林义与被告时元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时元意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义撤回对被告时元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林义负担。审判员  梁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