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林义与时元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义,时元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11号原告王林义,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时元意,男,42岁,汉族,住济阳县。原告王林义与被告时元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时元意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义撤回对被告时元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林义负担。审判员 梁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