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灶执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刘金书与杨银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书,杨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灶执字第0001号申请执行人刘金书,居民。被执行人杨银华,居民。申请执行人刘金书与被执行人杨银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3)东灶商初字第0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杨银华于2014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刘金书18000元;如被告杨银华逾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刘金书则按20000元申请法院执行;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刘金书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经查询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另查询房产、车辆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银华于2015年2月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刘金书1000元(已当场交付),于2015年6月15日前给付5000元,余款14000元于2015年12月15日给付;二、如被执行人杨银华逾期给付,则申请执行人刘金书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照准,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灶商初字第0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颖审 判 员 王茂云代理审判员 李振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钱海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