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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委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董志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董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委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志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9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依法委托我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董志强所有的鲁EQXX**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绍信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燕 群 关注公众号“”